在頑石做了一年多的設計,一直都說自己是在做“文創產業“,但是到底什麼是“文創產業“?
現在就來看看這個名詞是怎麼來的,以及究竟怎麼定義:
文化創意產業(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),中文詞彙最早由行政院於2002年5月,依照「挑戰2008:國家發展計畫內」的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」所確定。文化創意產業為台灣官方定名,各國定義不同,有稱為文化產業、創意產業、內容產業等。目前世界推動國家較出名者,約有英國、韓國、美國、日本、芬蘭、法國、德國、義大利、澳洲、紐西蘭、丹麥、瑞典、荷比瑞三國等。
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,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閣揆布萊爾工黨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,同一時期,遭逢亞洲金融風暴的南韓,在總統金大中主導下也開始從電影與數位等產業開始發展「文化內容產業」,並成立文化內容振興院與通過文化內容振興法。類似作法者,也包括澳洲、紐西蘭、歐洲諸國等。 而中國近幾年在藝術市場蓬勃、公共展演場地大建設(如798特區)下,除在既有製造業的優勢下群找出路外,也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,資源投注,並且參考台灣的名詞與官方定義。
一、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:
源自創意或文化,透過智慧財產的形式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,並可提升整體生活環境的行業。
二、選定原則:
(一)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
(二)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、成長潛力大
(三)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
三、產業範疇及主辦機關:
(以下的主辦機關是文建會)
1.視覺藝術產業:凡從事繪畫、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、藝術品的拍賣零售、畫廊、藝術品展覽、藝術經紀代理、藝術品的公證鑑價、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2.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:凡從事戲劇(劇本創作、戲劇訓練、表演等)、音樂劇及歌劇(樂曲創作、演奏訓練、表演等)、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、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、表演造型設計、表演舞臺燈光設計、表演場地(大型劇院、小型劇院、音樂廳、露天舞臺等)、表演設施經營管理(劇院、音樂廳、露天廣場等)、表演藝術經紀代理、表演藝術硬體服務(道具製作與管理、舞臺搭設、燈光設備、音響工程等)、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3.文化展演設施產業:凡從事美術館、博物館、藝術村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4.工藝產業:凡從工藝創作、工藝設計、工藝品展售、工藝品鑑定制度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(以下的主辦機關是新聞局)
5.電影產業:凡從事電影片創作、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6.廣播電視產業:凡從事無線電、有線電、衛星廣播、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、供應之行業均屬之。
7.出版產業:凡從事新聞、雜誌(期刊)、書籍、唱片、錄音帶、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。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520(電影片發行業)細類,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630(廣播節目供應業)細類。
(以下的主辦機關是經濟部)
8.廣告產業:凡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、繪製、攝影、模型、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。獨立經營分送廣告、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。
9.設計產業: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、產品外觀設計、機構設計、原型與模型的製作、流行設計、專利商標設計、品牌視覺設計、平面視覺設計、包裝設計、網頁多媒體設計、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10.設計品牌時尚產業:凡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、顧問、製造與流通之行業均屬之。
11.建築設計產業:凡從事建築設計、室內空間設計、展場設計、商場設計、指標設計、庭園設計、景觀設計、地景設計之行業均屬之。
12.創意生活產業:凡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,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產業。
13.數位休閒娛樂產業: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、環境生態休閒服務及社會生活休閒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。包括:
A.數位休閒娛樂設備–3DVR設備、運動機臺、格鬥競賽機臺、導覽系統、電子販賣機臺、動感電影院設備等。
B.環境生態休閒服務–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、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、博物展覽館等。
C.社會生活休閒服務–商場數位娛樂中心、社區數位娛樂中心、網路咖啡廳、親子娛樂學習中心、安親班/學校等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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